90万元押金,11万元租金,大三学生黄某用101万元租了一辆劳斯莱斯。他没有想到,这辆豪车才开了11天就出现故障;他更没有想到,租赁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退还押金、结算租金。 9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判决:租赁公司退还黄某押金和多余租车预付款合计97万余元。 大三学生:租豪车11天发生故障 上海某车辆租赁公司的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豪车被一名年轻人以11万元的月租金租赁,并当场支付了90万元的押金。租完之后,车主发现租车的“土豪”黄某竟是一名在校的90后大三学生。 黄某是北京某重点高校的90后大三学生。2015年3月10日,黄某与上海某车辆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向该公司租赁劳斯莱斯古斯特汽车1辆,租期为1个月,自2015年3月10日至4月11日止,租金11万元,日租金为3500余元。 黄某在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下,通过刷卡向上海某贸易公司账户支付租赁11万元,押金90万元,共计101万元。在黄某支付相关款项后,租赁公司当即交付了一辆沪C牌照的劳斯莱斯。该种车辆型号的市场价值在400万元到600万元之间。 3月21日下午,黄某驾驶租来的劳斯莱斯行驶到上海浦东某地车库,在发动汽车中,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发动机出现故障,于是电话联系劳斯莱斯紧急救援中心进行检测维修,同时通知王某。该车辆救援中心随即安排拖车将车辆拖到劳斯莱斯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检测维修。 3月22日,4S店告知黄某汽车出现故障的原因在于汽车喷油嘴出现问题,因为车辆长期油品不良所致,更换喷油嘴需要7000元一个。黄某将此事告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认为维修费用过高,自行安排人员把车辆拖走。 被告:豪车故障发生修理费52万元 豪车被租赁公司拖走后,黄某多次要求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退还押金、结算租金,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黄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告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两被告共同退还押金90万元以及剩余20天的租金7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租赁公司和贸易公司确认剩余租金为70967.74元。 在庭审中,租赁公司提出两点抗辩意见:第一,车辆在原因使用期间发生故障,原告黄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故障导致租赁公司支付修理费用52万元,所以52万元应当从黄某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第二,上海某贸易公司只是代为收取原告黄某的租赁费,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为黄某和上海某租赁合同,因此贸易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二位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原告律师在庭上认为,车辆损坏是由于汽车油嘴不良所致,修理费多少也是被告一面之词,即使存在52万元修理费也与原告无关。 原告律师称,车辆是租赁11天之后,发现有问题,原告及时通知被告租赁公司,也送到4S店急救中心,经了解车子喷油嘴有问题后,被告租赁公司第二天就把车子开走。被告贸易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两被告法定代表人都是王某,原告的租赁款项也是转给了被告贸易公司,且两被告也在同一地址,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律师则认为,车辆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这是无异议的。双方在确认车辆损坏之后才取走的,对原告造成损害进行修理。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签订合同主体是被告租赁公司和原告,被告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被告应退还原告9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山法院的主审法官李菁为双方组织调解。租赁公司提出调解方案,愿意退还原告黄某租金和押金共计70万元,原告黄某最终没有接受这一调解方案,双方调解无果。 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回车辆后应当及时与原告结算租金和押金,但拖延至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和剩余租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贸易公司只是代为收取租金,并不是租赁合同主体,故对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租赁公司对于车辆修理费用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当庭表示将另案诉讼,故在本案中不作评判。 2015年7月31日,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租赁公司退还原告黄某押金90万元和剩余租金70967.7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款项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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