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罗某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出售,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购买后在食堂出售,造成19名学生集体食物中毒。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中间商顾某有期徒刑3年。 良乡中学食堂主管贺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禁止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判决 没资质生产出售汉堡致19学生食物中毒 本案的三个被告人分别是25岁的顾某、38岁的罗某和49岁的贺某,其中贺某是良乡中学食堂负责人。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和生产资质,在大兴区黄村镇周村该公司厂房内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对外销售。 顾某在没有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也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汉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销售。 贺某作为北京市良乡区良乡中学食堂主管人员,未核实食品来源,且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顾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等在该校食堂内出售。 2013年9月底,该校学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出售的“香味村”牌汉堡后集体食物中毒,经北京市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在李某等19名学生的排泄物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内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 经北京市大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罗某生产涉案汉堡使用的肉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罗某、顾某于2013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贺某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 3人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获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主动交纳了8万元,顾某交纳了5万元,贺某交纳了2.5万元,且已经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房山法院认为,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顾某、贺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鉴于罗某、顾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贺某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予从轻处罚。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顾某称他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法院查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顾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原判量刑时充分考虑顾某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