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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初三学生山上群殴 10余人用木棒和石头决斗

来源:南充晚报  作者:网站编辑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5-31

    学生之间因为小事发生口角,结果三番两次相约打架斗殴,最终以头破血流结束这场闹剧。昨(13)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嘉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参与斗殴的三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JUb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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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于2014年11月28日。嘉陵区龙蟠镇某中学初三学生蒲星与同班同学杨晓因琐事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事后蒲星不服气,打电话请校外无业人员青诚帮忙出气。2014年11月30日下午,青诚约杨晓在龙蟠正蟠街见面后一起到了龙蟠小学后山。在龙蟠小学后山,青诚要求杨晓道歉,杨晓不从,双方发生抓扯,直至双方朋友赶到将他们分开后各自离去。事后,青诚的朋友苟涛打电话约杨晓的朋友孙兴在龙蟠加气站旁单挑,期间与苟涛一起的青诚、李亮等人上前帮助苟涛殴打孙兴,事后双方散去。孙兴被苟涛等人殴打后,心中不服,当晚便邀约同班同学青明、谭维等10余人在龙蟠街上四处寻找苟涛等人准备报复。他们碰见了与苟涛分开后的何杰和青峰,孙兴等人便对两人进行殴打。何杰、青峰被打后给李亮打电话述说,李亮邀约苟涛见面,双方再次约到龙蟠小学后山上。 到了后山,双方用木棒、石头互相群殴,直至有人说头被打破了才停止。 JUb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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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青明所受伤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苟涛、青诚、李亮伙同其他多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械聚众斗殴,并造成了一人受轻伤的事实,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JUb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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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陵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苟涛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6个月;被告人青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李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JUb四川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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